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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玩P2P网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6-04-27
案件经过:
临近春节,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连续接到来自浙江、安徽、广东、深圳、济南等多地的十余名群众举报电话称,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名下的禹城市盛旺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某财富”网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张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网站也无法登录,投资群众感觉上当受骗,希望禹城市公安机关能够提供帮助。
接到报警后,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第一时间成立了专案组,在查询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相关资产后,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网上追逃的方式,经过不懈努力,3月1日,将刚潜逃回禹城的张某抓获归案。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女,禹城市某镇人,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当时网上借贷在外地比较盛行,于是在2014年4月份,张某回到禹城注册了“山东禹城市盛旺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雇用员工通过网络建立“某财富”借贷平台大肆宣传,承诺年利率为20.4%,另外还有其它奖励,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投资人在“某财富”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向会员账户充值后可以选择相应的投资金额及投资期限,禹城市盛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再将投资资金以一定的利息出借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差价。
截至目前,涉案的受害人共计120余人,涉及山东省、湖南省、北京市、浙江省等十余个省份,非法吸收社会存款金额达10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知识拓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