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详细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IPO发行审核的基本要求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6-04-28
核心内容:IPO发行审核的基本要求是什么?IPO发行审核要求发行人具有独立性、规范运行良好、符合主体资格、财务会计符合规定、资产运行良好、募集资金投向明确等。金牌大律师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IPO发行审核的基本要求。
IPO发行审核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问题
1、资产独立: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规范运行
1、股份公司需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股份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资产完全分开。
4、公司董事、高管需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5、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
三、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
2、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持续时间可从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财务会计
1、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投向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单位产生同业竞争。
3、募集资金最好不要用于收购控股股东及下属单位的资产或股权。
4、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募集资金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信息披露
1、书面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回复反馈意见材料、中介机构申报材料等。
2、口头披露:包括预审员与公司的沟通、发审会公司的表现等等。口头沟通主要靠公司,保荐机构起到协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