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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H期货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8-03-21
2011年7月1日,朱某与H期货公司上海营业部签订编号为XXXXXXXX《客户资金委托理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首部载H期货上海营业部系“依法享有期货经纪经营资格的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协议宗旨是“为客户增加财富、为企业增加效益”。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朱某把约定委托理财资金存入H期货上海营业部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卡账户内(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吴某某),并由H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管理建设银行资金卡和密码,确保资金安全;约定委托理财资金总额450万元,朱某存入资金后,H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双方合作期限3个月,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期间若产生亏损由H期货上海营业部承担所有责任并在合作期结束前补足约定委托理财资金总额;H期货上海营业部需每月支付给朱某委托理财资金总额2%的月固定利息9万元;合作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H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一次性支付朱某委托理财资金总额450万元至朱某指定的银行卡内。该协议书受托人落款处由H期货上海营业部加盖公章并由时任总经理吴某某的亲笔签名。协议书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H期货上海营业部指定账户内转入资金450万元。此后,H期货上海营业部仅依约支付了原告应得的固定利息收益27万元,归还了理财资金100万元,尚欠原告委托理财资金余额35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H期货公司上海营业部和H公司共同返还朱某350万元;2、H期货公司上海营业部和H公司共同赔偿朱某以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H公司和H上海营业部共同承担。